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使用電子發票次期開始10日內,將當期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若經所屬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稽徵機關得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營業人應於開立電子發票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買受人為營業人時,至遲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7日內,完成買受人接收及由開立人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該局呼籲,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之一種,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如有當期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應於次期(1、3、5、7、9、11月)開始10日內傳輸至平台。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曾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