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及99至104年度核定不寄發核定通知書案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已於106年7月28日聯合辦理公告105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99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本次公告案件範圍包含106年申報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及99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不寄發核定通知書案件,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生效日起(106年7月28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說明,前述公告案件一律不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或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指出,本次公告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已於106年7月31日存入受退稅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未填具金融帳號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另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為106年7月31日至106年9月29日,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請儘速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106年8月7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本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106年8月27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